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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滕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与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7-11 15:16 发布单位: 滕州市第十一中学 浏览量: 2923 【公开】

滕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滕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与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滕 州 市 教 育 局滕教函字〔2018〕61 号)
各镇街学区(联区)、市直及民办学校:
    现将《滕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与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滕州市教育局
                                              2018 年 5 月 30 日

                          滕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与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行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12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工作的通知》(鲁教师函〔2015〕12 号)和《枣庄市教育局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枣庄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枣教发〔2015〕73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目标要求
   1.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推进素质教育为核心,坚持“面向全员、突出骨干、倾斜农村”的原则,构建“全员培训以现代远程教育为主,骨干培训以集中培训为主,个性化培训以校本培训为主,统一培训与自主研习相结合”的教师继续教育格局。
    2.继续教育以提高教师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开展以专业理念与师德修养、专业知识更新与扩展、专业能力训练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等为主要内容的学习培训。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两种形式。学历教育是指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进行的提高学历(学位)层次的教育。非学历教育是指经学校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对教师进行的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及岗位要求而开展的学习培训。
    3.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管理。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周期。每周期内,中小学教师应完成不少于 360 学分且每年不少于 48 学分的继续教育。其中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提供不少于 240 学分的培训,包含师训、教研、电教、思政等部门组织的通识培训、学科培训、师德培训等。中小学要积极开展校本培训,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学习实践等自主研习活动。
    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市范围内有效。
    二、登记时间
    2016 年 3 月至 2021 年 3 月为第一个五年。每年 3 月份登记并完善上学年学分。
    三、学分登记对象
    滕州市范围内已取得教师资格并已纳入滕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范围的普通中小学在职教师。
    四、学分登记范围
    1.中小学教师参加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训。
    2.中小学教师参加的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承担授课、指导、公开课、示范课等活动。
    3.中小学教师参加的校本培训活动,包括集体教研、听评课、学术研讨、专题讲座等。
    4.中小学教师开展的教育教学研究和学习实践等自主研习活动,包括自主阅读教育类书籍并写读书笔记,进行读书汇报或交流等活动。
    5.中小学教师取得的各类各项教学成果,包括发表教育教学论文、出版教育专著、承担各级教改项目和科研课题、各项教学或科研获奖等。
    6.中小学教师参加的国民教育系列提升学历(学位)的学习活动。
    五、学分计分办法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计为 A 类学分,各镇街学区(联区)组织的培训和各中小学校组织的校本培训计为 B 类学分。A 类学分与 B 类学分不能相互替代。
    (一)A 类学分
    A 类学分指滕州市级及以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人社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线上、线下培训,教师参加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提升学习。五年周期内县级及以上各类培训不少于 240学分。
    1.教师参加滕州市级及以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人社部门组织和认可的各类培训。教师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依据培训证书中注明的学时数折算学分,原则上 1 小时为 1 学时,1 学时计 1 学分。无证书或证书无记载学时的,依据开班通知,按照每天 8 学时,1 学时 1 学分计入。依托山东省教师教育网的培训
直接计入个人学分。
    2.教师参加滕州市级及以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承担授课、指导、公开课、示范课等任务,依据培训通知和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时证明计算学分,原则上 1 学时计 2 学分。
    3.新任中小学教师完成岗前适应性培训,经考核合格记 72学分。
    4.中小学教师参加国民教育系列提高学历(学位)教育,在读期间,依据就读学校出具的学业成绩合格证明,本学年继续教育记 72 学分。
    (二)B 类学分
    B 类学分指镇街学区(联区)组织的各类培训,学校根据本校实际组织开展的校本培训和学校认可的教师自主研习活动。每学年登记不超过 24 学分,五年周期内累计登记不超过 120 学分。
    1.镇街学区(联区)根据镇域教育发展需要组织的各类培训。根据实际参加的时间折算计入学分,原则上 1 学时计 1 学分。
    2.学校进行的校本培训。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校本研修计划自行组织开展的各类培训、集体教研、听评课、学术研讨、专题讲座等活动,根据实际参加的时间折算计入学分,原则上 1学时计 1 学分。
    3.学校认可的教师自主研习活动。教师自主研习内容应以与教育相关的课程或书籍为主,且需要完成相应的学习笔记,或进行读书汇报及网络交流,由学校继续教育领导小组负责审核与管理,此项活动每学年登记不超过 4 学时,4 学分。
    4.各类教学成果。 教师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取得的研究成果,凭证书分别按照国家级 8 分,省级 6 分,地市级 4 分,县级 2 分,镇级 1 分计入。教学成果包括:在正式刊物(具有 ISSN、ISBN、CN 刊号)上发表的论文,个人出版的论著,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获得的优课、优质课、立标课、公开课、示范课证书;主持或参与的各类科研课题(参与人学分减半计入)。每个类别每个成果按最高级别计分,同一类别的教学成果不累加计分。
    其它未尽事项,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B 类学分的登记与审核工作由各学校负责,镇街级和校级培训的各类项目、教学成果等由学校的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员通过“山东省教师教育网”登记学分。
    六、学分登记与审核
    本周期起止时间为:2016 年 3 月 3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
 中小学校是学分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
记依据“个人申报—学校初审—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员登记—镇街
学区(联区)审核—教育局终审认定”的方式进行。
1.个人申请: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学习结束后 15 日内,教师个人凭培训通知、结业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学分登记申请。
2.学校初审:学校成立继续教育学分领导小组,对教师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校本培训的学分由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员依“山东省教师教育网”建立培训项目并登记学分;非依托“山东省教师教育网”进行计分的县级及以上各类培训学分,校长审核签字后,由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员进行纸质计分。
3.学分登记与审核:学校要选派诚实正直、责任心强、电脑技术好的教师担任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员。每年 8 月 31 日前应完成上半年学分登记,12 月 31 日前完成下半年学分登记。在登录学分时,校级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员依据教师提供的证书原件将本校各类培训分类分项认真填写《滕州市级及以上培训登记表》(附 1),然后将各项学分汇总,分类分项填写《继续教育学分汇总表》(附件 2)。镇街所属学校由镇街学区(联区)审核,市直民办学校由学校审核。每年 3 月 31 日前将上一年度《继续教育学分汇总表》(附件 2)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市直、民办学校以学校为单位,镇街学区(联区)所属学校以镇街为单位,报教
育局师训科审核认定。
4.学分认定:教育局依据学分认定办法对各镇街各学校上报的《继续教育学分汇总表》进行审核和认定。中小学教师参加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聘、评先树优及年度考核时,依据滕州市教育局每年度认定后的《继续教育学分汇总表》查验教师每年的继续教育学分。
七、有关要求
1.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工作关系到每位教师切身利益,各学校要高度重视,要成立继续教育学分领导小组。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员为直接责任人。在学分登记工作中要严格计分标准,依据教师所提供的培训通知、结业证书等登记学分。要实事求是,确保学分登记准确。要强化过程管理,妥善保管教师培训通知、结业证书或学时证明等材料,作为登记和审核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的重要依据。要严肃工作纪律,对于学分登记与事实不符的,要限期整改。对违反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规定的,弄虚作假的,将严肃追究责任。因管理不善,致使学校账号、密码泄露造成教师信息泄露的,要追究学校相关人员责任。
2.对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无法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分的教师,经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在一定时间内进行补修。
3.强化管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认定工作非常重要,教育局每年对学校上报的教师学分进行审核和认定,这既是教师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考核凭证,也是加强教师继续教育管理的重要措施。
4.加强监督。教育局把继续教育学分登记与管理工作纳入到学校年度千分制考核中,每学年对中小学教师学分登记情况进行考核。发现对学分登记与事实不符或培训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学校及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滕州市级及以上培训项目登记表
2.滕州市各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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